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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三讀/設非訴訟處理機制 醫糾先調解

立法院昨三讀通過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由立法院長游錫堃敲下議事槌,宣布完成立法程序。(中央社)

立法院昨三讀通過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由立法院長游錫堃敲下議事槌,宣布完成立法程序。(中央社)

2022/05/31 05:30

〔記者林良昇/台北報導〕立法院會昨三讀通過「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有鑒於醫療糾紛動輒提起訴訟,造成醫病關係緊張對立,本次立法建立醫療糾紛的非訴訟處理機制,明定地方主管機關應組成醫療爭議調解會,讓調解先行,而醫事機構不得拒絕提供病歷紀錄,違者最高罰廿五萬元。

三讀條文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組成醫療爭議調解會,辦理醫療爭議調解。調解會應由具有醫學、法律或其他具專業知識及信望素孚的公正人士九人至四十五人組成,聘期三年,並得連任。

為協助調解會釐清醫療爭議爭點,中央主管機關應委託政府捐助設立的財團法人,辦理醫事專業諮詢及醫療爭議評析;必要時,得捐助成立財團法人辦理。

條文明定,當事人因醫療爭議提起民事訴訟前,應依本法申請調解。當事人未依規定申請調解而逕行起訴,第一審法院應移付管轄的調解會先行調解。檢察官偵查或法院審理醫療爭議刑事案件,也應移付調解會先行調解。

調解所需 醫事機構需提供病歷紀錄

條文也有相關罰則,如地方主管機關因調解需要,得限期令醫事機構提供所需病例、診療紀錄或其他相關文件、資料,醫事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拒絕或作虛偽證明、報告或陳述,違者處五萬元以上、廿五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醫療機構應組成醫療事故關懷小組,於醫療事故發生翌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病人、家屬或其代理人說明、溝通,並提供協助及關懷服務。九十九床以下醫院及診所,得指定專業人員或委由專業機構、團體為之。而進行說明、溝通過程中,相關人員道歉、讓步或其他為緩和醫病緊張關係所為陳述,除醫療爭議當事人均同意外,不得於訴訟採為證據或裁判基礎,亦不得採為相關行政處分基礎。

另為保障在醫療爭議所涉醫院員工,醫療機構對於與醫療爭議有關員工,應提供關懷及具體協助,並保護其在醫療爭議處理過程中,不受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傷害。而在新法施行前,已經開始偵查或審判的醫療爭議案件,不適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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