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檢者大廳取餐 「主觀無故意」撤罰
2021/06/06 05:30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桃園市苑姓女子去年3月返國後,依武漢肺炎(新型冠狀病毒病,COVID-19)防疫規定居家檢疫期間,被查獲擅離住所2分鐘到社區大廳取餐,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與「傳染病防治法」開罰15萬元,她喊冤說「里幹事曾指示到大廳領防疫包,以為大廳也屬居檢範圍」,訴願被駁回後向桃園地院提出行政訴訟;法官認為她係防疫人員指示,誤認可到大廳,主觀上並無故意或過失,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苑女長年居住加拿大,去年返台依防疫規定居檢之初,里幹事曾指示她到大廳領取防疫包,她因此認為「下樓至大廳」屬居檢通知書上所載「留在家中不外出」範圍,取餐前後僅2分鐘、全程戴口罩,並非故意違法,縱使被認為有過失,裁處金額應是最低額度10萬元才符合比例原則。
桃市府則主張,苑女若對居檢定義不清楚,可逕洽防疫人員或尋求台灣親友協助詢問,且依防疫人員指示下樓取防疫包,與後續自行擅離居檢地點是不同的;裁罰金額則是依違規情節、可能接觸人群等標準。
判決指出,防疫人員是依法執行職務之人,更應遵守法令規定,不得便宜行事,要求居檢者到大廳領取物資,確實足以使人誤認大廳為合法範圍,審酌後認為苑女所為在主觀上並無故意或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