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北要業者繳權利金 北市指定停放點
2017/11/02 06:00
〔記者黃建豪、王峻祺、何玉華、鄭瑋奇/綜合報導〕面對共享自行車帶來的違停問題,台中市政府直接表明不歡迎oBike,「來一台拖一台」;雙北則制定自治條例,業者營運前必須申請許可之外,北市更指定停放特定地點,新北也要求業者於停車飽和區自備停車場,意味騎乘者將無法想騎到那就停在那。
oBike提供便利租還車,卻衍生出停車問題。交通部次長王國材在立法院答詢時坦言,過去只管理「有車牌的」,但近來自行車肇事率增高,共享單車衍生亂停車等問題均應解決,明年將投入百萬元,委外辦理自行車法規增訂及安全管理研究。
營運前須申請許可
新北市政府九月底在市政會議通過被視為「oBike條款」的「無柱式公共自行車營運管理自治條例草案」,規範廠商營運前必須申請許可,繳交權利金及保證金,在停車需求飽和的區域應自備停車場,交通局會協助設置專用區。也要求不得收取押金,並應主動巡查、移置不堪使用或不當停放的自行車。
北市甫通過的「台北市共享運具經營業管理自治條例草案」,規範小客車、機車與自行車在內,只要是共享運具就得繳交權利金、保證金,另得申請營業許可、限制投車數量。
更重要的是,北市將在市中心或自行車需求高的地點,劃設共享運具的專屬「服務區」,限制停放地點;郊區部分,因共享自行車使用量較低,服務區會劃在既有的市有自行車停車柱上。
花蓮縣警局也在縣議會第十八次臨時會中提出「花蓮縣處理妨害交通車輛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日後包括電動輔助自行車、腳踏自行車等違規車輛,移置費每輛次一百元、保管費每日廿元,業者或車主若一直不加以處理,半年後就可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