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照法人草案 結餘需做培訓
(記者林惠琴攝)
〔記者林惠琴/台北報導〕長期照顧服務法今年6月上路,衛福部預告「長期照顧服務法人法」草案,住宿型機構限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設立,但在此法實行前,已依老人福利法等設立者,除非擴充或遷移,否則不在此限。
此外,非營利的財團法人董事會須納入長照服務人員、長照機構員工代表,且提撥收支結餘10%以上辦理研究發展、人才培訓、宣導教育,另提撥10%以上辦理社福相關服務,社團法人也應提撥結餘10%以上辦理此兩類事宜,另提撥20%以上做為營運資金。
另「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評鑑辦法」草案也出爐,衛福部擬每4年評鑑1次,標準從原本的「優甲乙丙丁」改為「合格」與「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