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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廣告 代言嚴規悄上路

2016/12/04 06:00

名人需親身體驗、限單一店家

〔記者吳亮儀/台北報導〕許多藝人常代言醫療廣告和機構,為免內容誇大、誤導消費者,衛福部修改醫療法,規範代言人需實際接受過醫療服務,且只能代言單一店家,違法最高可處業者廿五萬元罰款。

衛福部之前拋出「禁止任何人代言醫療廣告」的修法方向,遭演藝圈撻伐,認為侵犯工作自由;衛福部修改後,推出新的版本,由於擔憂又引發軒然大波,新規定已在上月十七日悄悄上路。

衛福部醫事司科長呂念慈舉例,假設A藝人到某連鎖醫美診所台北店做臉部美白,她就只能代言「台北店的臉部美白」服務,不能代言整個連鎖醫美診所,且廣告上需明確揭露這些訊息,讓消費者得知。

衛福部官員表示,醫療廣告常找知名人士代言,特別是醫美業,許多人衝著名人加持而上門消費。但事後引發的消費爭議也不少,也沒人知道這些名人有無實際接受過醫美手術。新制上路後,只要出現在醫療廣告上的名人,就表示已親身做過手術。

不過,新規範也有不少灰色地帶,現今廣告設計巧思多,有時只是請藝人來做「形象代言」、不涉及醫療服務,是否仍算醫療廣告?呂念慈表示,這在判定上的確有困難,但只要廣告提到某項產品或服務,就很明確是代言醫療廣告,衛生單位會對業者開罰。

醫療廣告規範嚴格,除了禁止誇張、有傷風化等內容外,包括敘述性名詞如「唯一」、「最專業」、「完全根治」等字眼,也都禁止。

官員表示,各縣市衛生局和衛福部會定期監看廣告,若查獲違規可處五萬元到廿五萬元罰款,不過,新規定上路後,至今還未有違規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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