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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食品與用品不得宣稱療效 最重可罰100萬

新北市動保處表示,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明確規定,非動物用藥品不得標示、宣傳或廣告具備預防或治療動物疾病。示意圖。(新北市動保處提供)

新北市動保處表示,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明確規定,非動物用藥品不得標示、宣傳或廣告具備預防或治療動物疾病。示意圖。(新北市動保處提供)

2025/03/19 14:13

〔記者黃子暘/新北報導〕寵物食品與用品廣告需留意內容,新北市府動物保護防疫處長楊淑方指出,相關產品廣告與介紹不得宣稱預防、治療動物疾病等內容,若於產品描述中宣稱具備醫療效果,即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最高可處100萬元罰鍰;去年度新北市已查獲13件類似違規案件,累計裁罰金額達260萬元,提醒大眾推薦或銷售寵物用品時,應審慎檢視廣告內容。

動保處表示,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明確規定,非動物用藥品不得標示、宣傳或廣告具備預防或治療動物疾病,也不得強調促進或調節動物生理機能;同法第22之5條也規範寵物食品的標示、宣傳與廣告不得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內容,農業部也公告「寵物食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認定原則」,列出涉及醫療效能、誇大宣稱等違規判定基準,常見違規用詞包括預防牙周病、防止下痢、預防腸炎、緩解皮膚症狀等。

動保處說,常見違規案例包括寵物益生菌、洗毛精等產品,非動物用藥品依法不得宣稱具備預防或治療動物疾病等功能,若業者認為商品確實具備特定療效,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證為動物用藥品,經核准後方可進行相關廣告宣傳。

動保處指出,近期接獲檢舉,發現有網路賣家在電商平台販售寵物潔牙用品時使用到「預防牙周病」字樣,當事人到案說明時表示,自己平時習慣幫寵物刷牙,並從網路文章與飼主交流中得知潔牙可能有助於口腔保健,因此才會在商品描述中加入相關字眼,認為這只是分享個人經驗,想儘速售出閒置物品,想不到會觸法,未來多加留意。

動保處說,觸犯相關法規者,將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19之1條及第39條規定,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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