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小外聘羽球教練廁所偷拍女童未遂 調解判緩刑
嘉義地方法院。(資料照)
〔記者王善嬿/嘉義報導〕嘉義市某國小外聘的廖姓羽球教練被指控,今年元月間趁羽球課休息時間,尾隨女童至女廁,在其隔壁廁所下方持手機欲偷拍,女童機警察覺疑有手機偷拍而跑出廁所,廖男未拍攝得逞。全案經警方調查移送嘉義地檢署,檢方提起公訴,嘉義地方法院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簡易判處廖男1年10月有期徒刑。緩刑5年、沒收手機,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被害女童為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在不知被拍攝情形下,廖男已剝奪其是否同意被拍攝性影像自由,認為廖男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第36條第5項、第3項之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未遂罪。
廖男辯護律師辯稱,女童如廁屬非公開活動,廖男還未拍攝就先行離開,不屬於「性活動中受有性剝削,而遭受性隱私侵害」情形,也不是基於雙方不對等權力地位下所拍攝,不符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第3項要件,法官認為廖男所為,已讓被害者受性影像遭偷拍之風險,不採納廖男辯詞。
法官審酌,廖男犯行止於未遂階段,廖男坦承犯行,與被害女童及家長成立調解,已經履行調解條件,被害女童父親表示願意給廖男機會,酌減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