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騎士闖平交道被罰6萬 打官司辯稱「火車時刻表顯示沒列車通過」
林男闖紅燈被處罰,他打行政訴訟強調,火車時刻表顯示無列車通過,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不採信,判決他敗訴。(記者張瑞楨攝)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林姓男子於今年5月4日上午9時30分,騎機車闖過台中市區一處鐵路平交道,被民眾持行車記錄器錄影畫面檢舉,警方開出「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闖平交道」的罰單,處6萬7500元罰鍰,吊扣機車駕照12個月,他提起行政訴訟並主張火車時刻表顯示,9時30分沒有列車通過,他當時在超商買咖啡喝,法官卻認為,錄影畫面雖無檢驗校正,時間或許有誤差,但不影響林男闖平交道的事實認定裁定駁回。
判決書指出,林男上述時間闖平交道,被民眾持行車記錄器檢舉,錄影畫面顯示的時間是9時30分,台中市警局清水分局認定他有「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闖平交道」的違規行為,處6萬7500元罰鍰,吊扣機車駕照12個月,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林男不服裁罰,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提以行政訴訟。
林男主張說,檢舉的影片之中,穿短袖PoLo衫的騎士是他自己,但依據火車時刻表,9時30分沒有列車要通過,且當天他於9時27分左右已進入全家便利商台購買咖啡、香菸,當時結帳已是9時33分許,因此錄影畫面不符合當時的狀況,他還提出超商的電子發票明細表,以及火車時刻表等資料為證據,聲明罰單撤銷。
法官勘驗錄影畫面,當天視線良好,平交道路口標誌、標線、號誌都明顯清晰,平交道閃光號誌已閃爍,林男未注意閃光號誌已亮燈,趁著遮斷器尚未降下,他逕自進入平交道管制區,並通過平交道,顯然符合「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闖平交道」的違規,而應受罰。
至於林男辯稱火車時刻表顯示並無列車要通過,檢舉錄影與實際狀況不符合,法官認為,縱使林男所言屬實,但行車紀錄器是錄影設備,屬於科學儀器的一種,縱未經定期校正,所拍得影像也具有真實性。
另外,駕駛人的行車紀錄器顯示的時間快慢不一,有誤差值本屬正常現象,縱使檢舉民眾的行車紀錄器,顯示的時間與實際時間稍有誤差,仍沒有影響林男確實有「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闖平交道」的違規行為,以及這項違規事實「同一性」的判定,駁回林男之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