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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醫、大同醫院涉違法訂定期契約損勞權 勞工局:依法從嚴查處

    高醫、大同醫院(圖)涉違法訂定期契約損勞權,勞工局派人稽查發現,強調依法從嚴查處開罰。(記者黃良傑攝)

    高醫、大同醫院(圖)涉違法訂定期契約損勞權,勞工局派人稽查發現,強調依法從嚴查處開罰。(記者黃良傑攝)

    2024/11/29 16:29

    〔記者黃良傑/高雄報導〕高雄市立大同醫院明年1月起將由長庚醫療法人接手,原高醫團隊醫護欲留任,相關工會要求定期契約員工一律轉正。勞工局突檢大同醫院,發現大同醫院定期契約人數為47人,所訂的定期契約涉違反「勞基法」,違反規定可處2至30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

    勞工局派人至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簡稱高醫)、大同醫院,展開勞動檢查,發現高醫現職定期契約人數為100人、大同醫院現職定期契約人數有47人,訂定的定期契約疑涉違反「勞基法」第9條第1項規定,並抽查釐清工作樣態。

    勞工局表示依「勞基法」規定,僅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才得簽訂「有期限」的定期契約,例如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雇主僱用替代人力,只要是「繼續性工作」就應簽「沒有期限」的不定期契約。

    雇主不可違法濫用定期契約,先以較低工資等勞動條件進用,造成勞工低薪且誤以為每年聘約到期後,勞資雙方間的勞動契約,也自動終止,再由雇主恣意決定是否繼續聘任,未獲續聘者也不給予資遣費,此有違反「勞基法」之嫌,勞工局將嚴加稽核。

    若勞工與大同醫院簽訂定期契約,若與其他簽訂不定期契約勞工的工作內容大致相同,如獲轉正後改簽不定期契約,相關定期契約職缺,包括門診、櫃台護理師、衛教護理師、職能治療師、醫事檢驗師、營養師、職安管理師等,應屬有繼續性工作,依法應簽不定期契約。

    雇主違法濫用定期契約,先以較低的工資等勞動條件進用,造成勞工低薪,且誤以為每年聘約到期後,勞資雙方的勞動契約也就自動終止,勞工局後續將依行政程序審理,違反者得處2至30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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