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達最佳瀏覽效果,建議使用 Chrome、Firefox 或 Microsoft Edge 的瀏覽器。

關閉此視窗 請至Edge官網下載 請至FireFox官網下載 請至Google官網下載
晴時多雲

    限制級
    您即將進入之新聞內容 需滿18歲 方可瀏覽。
    根據「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已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依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規定作標示。 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TICRF)網站:http://www.ticrf.org.tw

    性騷慣犯搭客運又對女學生伸狼爪 判刑3個月

    基隆地院審理後,認定黃男觸犯性騷擾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記者吳昇儒攝)

    基隆地院審理後,認定黃男觸犯性騷擾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記者吳昇儒攝)

    2024/11/27 09:41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曾犯下性騷擾案件的54歲黃姓男子去年5月7日上午7時許,從新北市萬里區搭客運前往金山,途中卻刻意坐在16歲女學生旁,再用手背、手指連續觸摸女學生大腿多次。甚至趁女學生按下車鈴機會,用手滑過對方大腿。被騷擾學生回家後告知母親,對黃男提告。基隆地院審理後,認定黃男觸犯性騷擾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

    檢警調查,黃男於案發當時搭乘淡水客運往金山方向,碰巧遇到要到學校上課的16歲女學生,隨即選擇坐在女學生旁的空座位。搭車期間,黃男不時用左手手背、手指觸摸女學生的大腿,更在她按左側窗戶旁下車鈴的機會,用手背及手臂滑過女學生的大腿外側性騷擾得逞。

    女學生當下因害怕不敢聲張,返回家中後,向母親透露,隨即前往派出所報案,並對黃男提告。

    檢察官偵訊時,黃男承認案發當下確實有坐在女學生旁,勘驗車內影像,也清楚看見黃男刻意用手觸摸女學生的畫面,認定他涉犯性騷擾罪,將其起訴,並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法官審理時,黃男坦承犯行,並表示自己願意與對方和解,希望取得被害少女原諒,希望法官予以輕判。但女學生母親卻指出,黃男若是第一次犯案,還會選擇原諒他,但是這已經是第三次;女學生也向法官表示,自己不願原諒黃男,案後自己搭公車都會有陰影,怕再次遇到對方,請法官判處重量刑。

    法官審理後,認為黃男於2010年起迄今,共有4次妨害性自主或性騷擾防治法前科,犯後態度不佳,故判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圖
    社會今日熱門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時報粉絲團

    網友回應

    載入中
    此網頁已閒置超過5分鐘,請點擊透明黑底或右下角 X 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