咖啡廳坐53分鐘沒消費僅手機充電 女挨告竊盜判罰2000元
嘉義地方法院。(資料照)
〔記者王善嬿/嘉義報導〕嘉義一名吳姓女子將咖啡店當手機充電站,坐53分鐘沒有消費僅幫手機充電,經店員告知請消費點餐並勸阻,吳女仍逕自充手機,店員報警提告,嘉義地方法院近日審結,依竊取電能罪判處吳女2000元罰金,全案可上訴。
吳女遭指控,在今年9月19日下午4點07分至5點,坐在嘉義市路易莎咖啡店2樓,然而未購買咖啡等商品也未經咖啡店員同意,自備充電插頭,將插頭插在店內插座上幫手機充電,店員見勸阻不聽,報警到場將吳女以現行犯逮捕,並提告竊盜。
檢警詢問時,吳女否認竊盜犯行,她辯稱上午11點多就到咖啡店做自己的事情,沒有消費,手機沒電,那是公共場所,為什麼不能在那裏充電,她用的是台電的電、不是路易莎咖啡店的電等語。
檢方依店員指訴、監視器翻攝畫面等證詞證物,認定吳女知道電費是路易莎咖啡店繳納、不是她繳納,仍未經店家同意擅自使用,足認有竊盜犯意等不法意圖,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嘉義地院法官認為,吳女不透過合法付費方式使用電力,竊取他人電力,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觀念,竊取電力經推算0.7度,換算電費金額4.7元,考量店員的損害輕微,吳女否認犯行、沒有與店員達成和解等情形,依竊取電能罪判處2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1千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