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中資炒作大同股票 台商鄭文逸判13年半、沒收12.5億定讞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大同公司市場派、台商鄭文逸夥同股市炒手鄒興華、金主林振興及鄭文逸祕書張湘羚等人,與中國房地產商任國龍合謀,引進中資炒作大同股票,不法獲利高達31億多元,一審台北地院、二審高等法院皆依證交法仍判鄭文逸13年6月徒刑,沒收或追徵犯罪所得12億5717萬餘元;最高法院維持二審見解,駁回鄭文逸等人上訴定讞,近期須入獄。
同案被告林振興判刑9年10月,沒收3億897萬元;鄒興華4年8月、沒收2669萬餘元;張湘羚3年8月,掮客張莒華4年,今一併定讞;任國龍由北檢通緝中。
判決指出,鄭文逸2016年認為擁有上千億元土地資產的大同公司,股價被市場嚴重低估,有利可圖,且大同董事會將於2017年5月11日改選,他有意介入大同經營權,趁勢炒股獲利,找中國上海龍峰企業集團負責人任國龍金援。
鄭文逸2016年9月自備5億元,加上任國龍從境外轉帳匯款提供的港幣2億元(約台幣8億多元),鄭文逸並提供數千萬元資金給鄒興華,連同鄒的自有資金、鄭的5.75億元融資額度,再向金主墊款13億元,共集資32億元投入炒作大同股票。
鄭文逸等人利用56個證券帳戶,運用相對成交手法拉抬大同股價,從9月的每股5.48元,一路攀升到同年12月底的9.54元,鄭文逸再聯繫任國龍以港資進場買進拉抬漲幅,至2017年2月10日炒至每股20.65元。
大同董事會改選前的股票停止過戶日為2017年3月13日,鄭文逸聲稱將爭取大同經營權,卻趁機逢高賣出大同股票,集團來回共賺31億2385萬餘元。北檢起訴鄭、鄒、林、張莒華、張女5人,通緝任國龍。
台北地院一審認定鄭、林、鄒、張女4人炒股犯行明確,各量處13年6月、9年10月、4年6月、3年8月,張莒華判無罪。
高等法院二審去年6月宣判,鄭、林、張女3人維持一審刑期,鄒改判4年8月,張莒華改認定有罪,判刑4年。
案經5名被告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沒有違誤法令,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