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下修成立門檻 考試院和行政院放寬公務員結社權及協商權
2024/07/11 11:51 記者林曉雲/台北報導
再下修成立門檻, 考試院和行政院修法放寬公務員結社權及協商權。(考試院提供)
更進步!考試院及行政院共同通過「公務人員協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再放寬公務人員結社權及協商權,並強化公務人員協會的功能,修正草案將中央部會以上機關、直轄市、縣市之機關協會及特種協會,招募會員人數再調降為300人。
考試院說明,草案共修正17條,修正重點包括放寬得成立協會的機關層級,增設特種協會的組織模式;並下修協會成立門檻;限縮各機關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入會資格;擴大建議、協商與參與事項範圍,增訂課予主管機關對於不得協商情形,負有通知協會的義務;調整爭議裁決委員會的組成,以及增訂對機關的課責機制等事項,並擬儘速函送立法院審議。
考試院表示,考試院及行政院於去(112)年10月30日曾函請立法院審議,但因屆期不續審未完成修法,為再回應外界的訴求,就協商事項、成立門檻、入會資格、協商處理程序及爭議裁決委員會籌組等規定,重行檢討修正,盼能在公共利益與公務人員權益間取得平衡,並完善協會相關制度。
考試院說明,各界時有反映協會成立門檻過高,修正草案將中央部會以上機關、直轄市、縣(市)之機關協會,以及特種協會,招募會員人數再調降為300人;中央三級或相當三級之機關協會,招募人數由200人調降為150人,以提高公務人員結社機會,並維持適度之會員代表性。另外,同時限縮各機關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之入會資格,以強化協會會務的自主性。
此外,為放寬協商權範圍,修正草案刪除原定不得協商的「屬公務人員個人權益事項」,同時將原定不得協商之「與國防、安全及海巡相關事項,或足以妨害警政、獄政、移民、消防及災害防救等整體勤務執行安全事項」限縮為「足以影響國防及公共安全之情況」。
至於爭議裁決委員會的成員,草案由原先9人減列2人、改為7人,以及將會議主席由原先的爭議裁決委員互選,修正為由銓敘部指派人員為當然主席,以減少外界對於爭議裁決公信力的疑慮,同時確保爭議裁決程序的順利進行。
考試院強調,政府十分重視公務人員權益,強化協會運作功能,應是現階段最容易充實及強化公務人員結社權及協商權的方式,草案將送立院審議,並積極爭取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