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大申請展延繳回超頻頻寬期限 NCC駁回
NCC主秘黃文哲說明決議駁回台灣大申請展延繳回超頻頻寬期限。(記者吳亮儀攝)
〔記者吳亮儀/台北報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天(15日)公布,駁回台灣大哥大申請展延原先合併案中限期繳回超頻頻寬的附款履行期限,若7月1日台灣大仍繼續發射頻率,可處最高500萬元罰款。
NCC今天舉行例行記者會,宣布第1119次委員會決議,主秘黃文哲說明,台灣大哥大之前在法定救濟期間內就有提出行政訴訟,所以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1項規定申請變更應處分餘地,依照行政程序法129條駁回台灣大的聲請。
黃文哲指出,假設台灣大在6月30日之後仍持續發射頻率,NCC會去量測有用了多少頻率,若違法發射頻率的話也會處理,最高罰款500萬元。
黃文哲說,NCC在去年1月18日決議以附款方式核准台灣大哥大與台灣之星合併申請案,已考量資源合理分配、產業健全發展、市場公平競爭及消費者權益保障,要求存續公司在今年6月30日前完成超額頻寬處理及終端通信功能、緊急電話、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服務及備援系統切換功能、核心網路強韌性等,已賦予存續公司合理履行期間,台灣大哥大仍應積極於期限內落實法遵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