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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貓膩!應徵外場人員「薪資面議」 才發現經常性月薪不到4萬

勞工局提醒,無論於何種平台求才,職缺每月經常性薪資未達4萬元,雇主都應公開揭示薪資範圍。示意圖,非新聞當事人。(中市府提供)

勞工局提醒,無論於何種平台求才,職缺每月經常性薪資未達4萬元,雇主都應公開揭示薪資範圍。示意圖,非新聞當事人。(中市府提供)

2024/02/24 18:22

〔記者蔡淑媛/台中報導〕徵才月薪4萬小心有貓膩!有民眾反映看到餐廳刊登徵才廣告,外場工作人員職缺標示「薪資面議」,但詢問後發現要加上加班費後才會超過4萬元,但經常性月薪資根本不到4萬元,勞工局提醒,雇主無論於何種平台求才,只要職缺每月經常性薪資未達4萬元,都應公開揭示薪資範圍,否則涉及違反就業服務法,最高可罰30萬元。

勞工局指出,經常性薪資是指雇主每月給付受僱員工的工作報酬,包括本薪與按月給付的固定津貼、獎金,其中並不含加班費。勞工局長林淑媛表示,為促進薪資資訊透明化,讓求職者在面試前就可得知最低起薪金額,據以評估是否前往應徵,降低勞雇雙方媒合成本,《就業服務法》已明文規定薪資揭露相關事宜,不論透過人力銀行或自行刊登徵才資訊,雇主或刊登職缺的人資人員都應落實薪資揭露的作法,避免觸法。

雇主徵才時刊登的職缺薪資待遇時會出現「面議」或給薪「範圍很廣」,以致求職者在面試時,才得知期望中的待遇與實際薪資落差很大,感到受騙或產生爭議,勞工局提醒雇主,無論於何種平台求才,只要職缺每月經常性薪資未達4萬元,都應公開揭示薪資範圍。

勞工局提醒,雇主招募員工時,不論在臉書社團、Line徵才都要說明職缺薪資範圍,且應以區間、定額或最低數額的方式呈現,若以區間呈現薪資範圍者,以不超過5000元為宜。例如,雇主徵求機台操作員2名,可寫無工作經驗者,月薪2萬8,000元,有2年經驗者,月薪3萬2,000元;或揭示薪資範圍為2萬8,000元(無工作經驗者)至3萬2000元(具2年經驗者);或以最低可得薪資月薪2萬8000元呈現。每月薪資未達4萬元,雇主若未敘明清楚薪資數額,可依《就業服務法》規定,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勞工局補充,雇主如需瞭解更多揭露薪資相關資訊,可至勞工局網站查看「雇主招募員工公開揭示或告知職缺薪資範圍指導原則」及「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薪資揭示規定常見問答集」,或電洽勞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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