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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規上路! 含糖碳酸飲料禁標「富含」維生素

即起含糖碳酸飲料不得標示「高、富含」維生素C或等同意義的營養宣稱及生理功能詞句。(記者邱芷柔攝)

即起含糖碳酸飲料不得標示「高、富含」維生素C或等同意義的營養宣稱及生理功能詞句。(記者邱芷柔攝)

2024/02/19 13:18

〔記者邱芷柔/台北報導〕不少市售含糖、碳酸飲料往往被認為不健康,為扭轉這種印象,製造商常額外添加各種營養素,標榜「富含維生素C」等包裝,食藥署今(19日)公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即起含糖碳酸飲料不得標示「高、富含」維生素C或等同意義的營養宣稱及生理功能詞句,未依規定標示者,最高可處300萬元罰鍰,若涉標示不實,最高可處400萬元罰鍰。

食藥署副署長林金富說,國人愛喝飲料,含糖、碳酸飲料對健康影響甚大,因此進一步限制可宣稱營養素的範圍,即起可標示「添加維生素C」或「每100毫升含維生素C 50毫克」等與事實相符的營養宣稱,但不得標示「高、富含」維生素C或等同意義的營養宣稱及生理功能詞句。

除了含糖碳酸飲料外,林金富說,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新規比照國際做法,不再限制可以宣稱的營養素項目,業者可以在產品外包裝表達該產品具有特定營養素性質,例如可標示「本產品含葉黃素」、「每份含蛋白質○○公克」等與事實相符的營養宣稱,並應於營養標示內標示其宣稱營養素含量。

此外,新規也增加了「高、多、富含」等營養宣稱的營養素及其含量基準,例如固體產品宣稱「高維生素D」,該食品每100公克所含維生素D須達到或超過3微克。

林金富說,新規即起上路,另公告日前已取得特殊營養食品許可證的產品,於2026年1月1日起製造者,應依公告規定辦理。他強調,未依規定標示者,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處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標示不實者,處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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