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食品廣告去年罰2.9億元 今起「新規」上路罰更重!
食藥署今(31日)發布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5條規定廣告處理原則」,在全國性電視頻道或購物頻道播送時間60秒以上,或是聘請知名人物、專業機構及刊播產品使用對比圖等,都會加重裁罰。 (食藥署提供)
〔記者邱芷柔/台北報導〕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今(31日)發布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5條規定廣告處理原則」,即起只要在全國性電視頻道或購物頻道播送時間60秒以上,或是聘請知名人物、專業機構及刊播產品使用對比圖等,都會加重裁罰,以2023年藝人郭子乾代言的專利健股複方廣告被開罰60萬元為例,套用新公式後,罰則將來到180萬元。
食藥署統計近3年違規食品廣告裁處情形,2021年至2023年分別有3394件、4574件、7472件違規,裁罰金額分別為約1.67億元、1.33億元及2.91億元。以2023年違規平台來看,以網路占近五成最多,其次是電視約占四成。
食藥署企劃及科技管理組組長許朝凱表示,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食品廣告涉及誇大不實易生誤解處以4至400萬元、涉及療效處以60至500萬元。
「處理原則」為就違規廣告業者,於上述法定罰鍰額度內,除「按次提高基本罰鍰額度(A)」外,再依「違規行為故意性(B)」、「違害程度(C)」及「其他裁量參考(D)」等四個面向,加權計算裁罰金額。
許朝凱說,鑒於食品廣告違規情形隨廣告時間增加而增加,加上代言人的推波助瀾,更易使民眾陷入錯誤的判斷,因此此次修正重點,即針對「違害程度」加重裁罰力道。
許朝凱表示,只要「於全國性電視頻道或購物頻道播送,播送總時間六十秒以上」、「聘請專業人士(機構)或知名公眾人物薦證或代言;內容刊播產品使用前後比較圖、人體器官組織示意圖或誇張科學數據」,都適用加權計算開罰。
許朝凱舉例,若符合所列情狀,加權倍數最高3倍,例如2023年NMN酵素之王廣告,因為易引起民眾錯誤認知,加權1倍,播送總時間超過60秒,再加權1倍,另內容刊播使用前後比較再加權1倍,去年僅罰4萬元,若套用新公式,則可乘以3倍,開罰12萬元。另如去年藝人郭子乾代言的專利健股複方被罰60萬元,套用新規後可罰180萬元。
許朝凱也提醒民眾,看到誇張療效的廣告,一定要先停看聽以免受騙,民眾遇到這類廣告也可撥打1919食安專線檢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