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藝術工作者來台資格認定放寬 12/20起生效
〔記者李靚慧/台北報導〕勞動部18日公告,針對表演者、作家、畫家等來台表演、工作、任教等外國專業人才,修訂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放寬認定彈性,特別是「港澳地區」,考量難以取得「官方出具」文件,因此放寬採認「國際重要機構」的推薦或證明,藉此強化攬才,相關修訂12月20日正式生效。
目前外國人若有意來從事藝術工作,必須先提出申請,申請管道有2種,一是依據「就業服務法」,由雇主提出申請;第2種則是無雇主但符合專業人才資格的外國人,可自行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相關的審核規定,則是依據「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根據勞動部統計,截至2023年10月底止,自由藝術工作者有效聘僱許可達245人。
勞動部指出,依據「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外國專業人才從事的藝術工作共可分為4大類,包括表演及視覺藝術類、出版事業類、電影廣播電視及流行音樂類及工藝類。工作範圍包括電影、廣播電視及流行音樂,表演及視覺藝術、工藝及出版事業,相關的專業人士,都有相對應應符合的工作資格。
勞動部18日公告修訂管理辦法的部分條文,主要是配合文化部的來函要求,除了「電影廣播電視及流行音樂類」外,另外與3大類專業人士均相關的修訂內容,是將須符合工作資格之一的「所屬國官方機構出具的推薦或證明文件」,增加「國際重要機構出具之推薦或證明文件」。
勞動部解釋,該修訂主要是針對港澳居民在實務上,難以取得「官方出具」文件,因此放寬「國際重要機構」如聯合國出具的推薦或證明文件也可採認。
另外,針對「出版事業類」放寬為具有出版工作經驗5年以上,有創見及特殊表現,或符合其他工作資格之一即可。
針對「工藝類」則將原本的任教資格認定,從「副教授」放寬為「助理教授」以上或「同等資歷」,以符合實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