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國中妥瑞兒輕生 校長若未上訴恐終身不得聘任
台北市民權國中一名患有妥瑞症的學生於2017年輕生,其母控訴校方霸凌、羞辱該生,監察院調查並彈劾時任校長朱毋我,懲戒法院日前認定朱有監督不周等疏失,判休職2年。 (資料照)
〔記者甘孟霖/台北報導〕台北市民權國中一名患有妥瑞症的學生於2017年輕生,其母控訴校方霸凌、羞辱該生,監察院調查並彈劾時任校長朱毋我,懲戒法院日前認定朱有監督不周等疏失,判休職2年。對此,台北市教育局表示,懲戒法院是就朱毋我行政職處分,若朱於法院判決內20日未上訴,民權國中應就其教師本職按懲戒判決依教師法給予處分,最重將面臨解聘且終身不得再被聘任為教師。
據悉,該生因涉性平事件被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性平會決議對該生進行7項管教措施,而後該生某次與導師發生衝突,其母管教孩子賞了該生一巴掌,成為壓垮孩子的最後一根稻草,孩子返家後即輕生發生憾事。而其母控訴學校管教不當,不只霸凌還羞辱孩子才導致事件發生。
懲戒法院認為,朱毋我對性平法規認知、指揮及執行工作上有嚴重錯誤,執行輔導事務消極無措,日前審酌一切情狀後,判朱休職,期間2年,期滿可回復原職,本案可上訴。
對此,台北市教育局表示,依規定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的教師,其所兼行政職務適用公務員服務法,朱毋我於任校長職務期間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經懲戒法院判決休職2年懲戒處分,是針對其兼任的行政職,未及教師本職。朱毋我已於今年8月1日回任民權國中教師,如他在懲戒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內未提出上訴,則民權國中應就其教師本職,按懲戒判決結果依教師法第14條、第15條及第18條審議其違反相關法規之違失行為給予合宜處分。
根據教師法第14條,教師若有規定中各款情形發生者,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