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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核團體興訟要求撤銷「核四商轉」公投案 駁回確定原因曝

反核團體環保聯盟興訟要求撤銷「核四商轉」公投案,最高行政法院指公投提案未通過,提起撤銷訴訟已無實益,判決駁回確定。(記者楊國文攝)

反核團體環保聯盟興訟要求撤銷「核四商轉」公投案,最高行政法院指公投提案未通過,提起撤銷訴訟已無實益,判決駁回確定。(記者楊國文攝)

2023/09/07 19:40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反核團體台灣環境保護聯盟與3位環保人士不滿核四公投領銜人黃士修提出的「您是否同意核四啟封商轉發電?」公投案,4年前獲中選會同意成立,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環保聯盟、3位環保人士均非利害關係人,屬當事人不適格,均判決敗訴;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今判決駁回,全案確定。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指出,此件公投提案,經過中選會於2019年12月13日以原處分公告成立,而環保聯盟、3位環保人士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訴請撤銷原處分,已於2021年5月26日判決駁回。

最高行認為,環保聯盟、環保人士等上訴人提起上訴期間,該公投提案於2021年12月18日完成投票,並經中選會於同年12月23日公告該提案不通過,因此,該公投提案最終已完成公民投票,其中,中選會公告公投提案成立的原處分已經執行,且無可回復原狀,環保聯盟等上訴人提起本件撤銷訴訟已無實益,因此駁回。

黃士修向中選會提出全國性公民投票案,提案主文為「您是否同意核四啟封商轉發電?」經中選會決議審議通過,成為我國第17案全國性公投案。環保聯盟與楊火木、楊貴英、余清寶等人不服,主張核四是否安全又能否運轉,均具有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等利害關係,經訴願失敗後再提行政訴訟。

北高行指出,原告均非原處分即第17案的利害關係人,而公民投票法所規範的「公民投票」行為,目的是在補強民主代議制度功能上的不足,著重呈現國民多數意見,而非呈現國民個人法益的保護;而中選會作成原處分時,任何人均無法預知公投結果。

因此,公民投票結果都還未出爐,原告等人所主張的損害,屬於推測公民投票結果可能發生的影響,並非原告主觀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到損害,且環保聯盟為社團法人、非自然人,依公民投票法規定並沒有公民投票權,既然沒有參政權「權力」,也非原處分的法律上利害關係人。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基於環保聯盟與3位環保人士並非原處分的利害關係人,無提起本件訴訟的權能,屬當事人不適格,均判決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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