揪出癲癇駕駛!交部修法可取得民眾個資 要求重辦駕照
〔記者鄭瑋奇/台北報導〕患有失智症或是開車途中疑似癲癇發作出車禍的情況時有所聞,不過許多疾病是在考領駕駛執照後才罹患,為掌握駕駛人身體狀況,交通部增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之2,明定公路主管機關為查核駕駛是否有視覺功能障礙、失智症、癲癇等影響行車安全疾病,可要求衛福部、勞動部、銓敘部、國防部、農委會提供資料,並要求駕駛重新辦理駕照審驗。
交通部路政司長林福山表示,這項規定是訂在道交條例附則當中,依法不用對外預告,不過都有找相關單位討論過;目前交通部的修法程序已完成,後續將循程序陳報行政院,以及轉送立法院審議。
台灣汽車、機車駕駛執照,民眾考上後到75歲以前,若無違規被吊扣、吊銷駕照,就能夠一直持有。不過人的身體狀況會隨著年齡改變,交通部表示,若已不合乎駕照體檢規定的駕駛,應主動繳回駕照,為維護道路安全,避免這類駕駛繼續持有駕照開車或騎車,這次特別增訂法規,要求5個部會提供相關資料。
交通部表示,公路主管機關為查核駕駛是否患有視覺功能障礙、失智症、癲癇,或其他足以影響行車安全的疾病,可請衛福部要求提供身心障礙證明資料;請農委會要求提供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以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身心障礙給付資料;請銓敘部提供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資料;請國防部提供軍人保險身心障礙給付資料;請勞動部提供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失能給付資料等。
交通部指出,取得相關部會提供的資料後,若發現駕駛可能有體能不符合開車、騎車的狀況時,將通知駕駛重新辦理體檢及駕照審驗,未通過就無法換照;若沒來審驗則可逕行註銷駕照。
對於駕駛人保險、疾病等資料,交通部表示,如何蒐集、處理、利用後續還會與相關主管機關協商,資料的處理與利用一定會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