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挖到考古遺址 立院法制局:建議修法以「現地保存」為原則
桃園捷運綠線G07站工程在台鐵桃園車站施工發現清代鐵道遺構、日治時代舊桃園驛遺構等考古遺址;遺址現場去年曾經開放民眾入內,現場導覽。(記者吳書緯攝)
〔記者吳書緯/台北報導〕桃園捷運綠線G07站工程於2020年在台鐵桃園車站施工時,陸續發現清代鐵道遺構、日治時代舊桃園驛遺構等考古遺址。立法院法制局近期發布研析報告建議,增訂保險機制以調和開發利益與文化資產保存,並在現地保存為考古遺址保存維護的基本原則下,於「文資法」或相關子法增訂「考古遺址應以現地保存為原則」。
立法院法制局近期發布「開發行為進行中發見考古遺址相關問題研析」報告,即以桃園捷運綠線G07站工程發現疑似考古遺址為例進行相關探討;「文資法」明定,工程發見疑似考古遺址應立即停工通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送審議會審議決定後續處置方式,而在完成審議程序前,開發單位不得復工。
報告提到,開發單位將會因發見疑似考古遺址而遭遇工程延宕及負擔搶救發掘費用的重大損失,而為免工程蒙受此種重大損失,過往常發生開發商隱匿不通報主管機關或對遺址強行動工的事件,造成珍貴的考古遺址遭破壞,因此如何兼顧文化資產與工程開發利益,值得進行研究。
報告指出,藉由引入保險機制,除可彌補開發單位的損失外,還可提高開發單位通報主管機關的意願,避免逕行施工造成考古遺址不可逆的損害,為兼顧文化資產保存與工程開發利益,引導開發單位事前簽訂保險條款以減輕損失,建議主管機關會商保險契約與政府採購及營建工程主管機關,研議於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增訂有關此類保險條款或另訂相關契約範本之必要性。
其次,依照依「考古遺產保護與經營憲章1990」規定,是以現地保存為原則,而學者亦認為考古遺址的移動困難度極高,又容易遭受外來破壞;但所展現的歷史文化脈絡性卻極佳,使得考古遺址的現地展示有其必要性,但現行「文資法」雖然有考古專章,但不論該法或相關子法、函釋都沒有揭示「現地保存」原則。
然而,「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7條第1項即明定「水下文化資產應以現地保存為原則」,固然為衡平文化資產保存與開發利益,貫徹考古遺址的現地保存往往有實務上的困難,但現地保存既然為考古遺址保存的基本原則,已被國際肯定。
最後,報告指出,為使主管機關或審議會就考古遺址保存維護的相關決定有所依循,因此建議參照「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的體例,於「文資法」考古遺址專章或相關子法,增訂「考古遺址應以現地保存為原則。」
桃園捷運綠線G07站工程於2020年在台鐵桃園車站施工時,發現日治時代桃園車站便所遺構。(記者吳書緯攝)
桃園捷運綠線G07站工程於2020年在台鐵桃園車站施工時,發現清代劉銘傳鐵路路基,去年曾對外公開發掘成果。(記者吳書緯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