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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醫師費 下週起全面禁收

2010/10/01 10:48

〔記者王昶閔╱台北報導〕國內至今仍有五縣市核准醫院向病患收取指定醫師費,以指定醫師看診、開刀,引發爭議。衛生署做出決議,下週起全面禁收指定醫師費,違者最高可處二十五萬罰鍰,若事後又拒絕退費,最重可再罰一百萬,所有巧令名目或超收的醫療費用,均比照辦理。

目前國內僅剩新竹市、台中市、台中縣、彰化縣、南投縣等五縣市可收指定醫師費,禁令下週一起生效;至於另外十七個縣市早已禁收指定醫師費,被收費的民眾可立即向衛生單位檢舉,並要求院方全額退費。

醫療改革基金會日前公開痛批國內醫療收費亂象,衛生署29日緊急與各縣市衛生局代表召開全國醫政會議,檢討現行醫療費用收費標準,除新增全面禁收指定醫師費外,並訂出光碟病歷拷貝費收費上限,要求各縣市衛生局修訂轄區內收費標準。

會中決議,包括指定醫師費,轉床費、磨粉費、住院取消手續費、加長診療費、提前看診費、檢查排程費、預約治療或檢查費、指定醫師費、掛號加號費等,均屬擅立名目,醫療機構不得向民眾收取上述費用。

衛生署醫事處處長石崇良指出,目前新竹市、台中市、台中縣、彰化縣、南投縣仍可收取指定醫師費,各縣市規定不一,從門診醫師、手術醫師,到手術時間都可指定,下週起各縣市醫療機構全面禁收此費用,否則視同巧立名目。

根據醫改會調查,新竹市民眾指定剖腹手術時間,得多付1萬到3萬元;在台中縣、南投縣民眾,若要指定醫師開刀得多付健保給付標準加三成的費用,約數萬元;台中縣、彰化縣、南投縣的民眾指定門診醫師要加收250元到1000元不等。

而衛生署也訂定「病歷複製光碟費用之收費原則」,單筆檢查之複製光碟片,以200元為收費上限;多筆檢查複製光碟片,以每張700MB容量之光碟片計算,一張收費上限為500元,超過一張,每張加收費用上限為20%。各縣市衛生局根據當第消費水準與特性,訂出收費標準,但只能低於、不能高於此收費原則。

石崇良表示,若醫療機構巧立名目或超收費用,除將依違反醫療法最高可處25萬罰鍰,同時民眾也可要求醫院退還超收費用,如遭醫院拒絕,將對違規醫院再處以最高100萬罰鍰,歡迎民眾向衛生單位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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