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鐵公司化條例立院交委會審查完畢表決送院會討論 16項條文達共識
〔記者鄭瑋奇/台北報導〕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日審查「國營台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草案」,總計23項條文進行審查,最終有16條達成共識修正通過,但像是台灣鐵路工會在意的資產全保留、負債全清零(不用土地作價)、員工福利保障、台鐵公司後人員優退費用由交通部編預算支應等,都因為無法達成共識而保留。最終在立法委員表決下,贊成9人、反對5人,決議將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今日通過的條文項目中,有7條是完全依照行政院版本,包含條例制定目的、總經理人選需具運輸或經營實務及專業、安置轉調規定、公司化前已退休人員仍依原退撫規定、公司化後人員轉調人員權益保障、配合政府政策造成虧損由政府補貼等。
折衷修正通過的條文,差異最大的就是台鐵公司董事會組成,董事人數從原11人至15人改為15人至19人,除五分之一席次需由工會推派代表擔任外,另規定三分之一席次應為具備鐵道、運輸、產業管理、法律或財經專業的專家、學者,等於董事中有超過半數會是由專家學者及工會代表組成。
其餘經討論修正通過項目,包含將安全納入設置條例作為台鐵公司最高原則;台鐵局所有業務台鐵公司要概括承受、辦理;台鐵公司外設分支機構類型與定位,須由交通部核定;台鐵公司董事會職權中,增加年度營運安全計畫審議、重大契約審議;台鐵公司應報交通部核定項,增營運安全計畫;台鐵公司成立後,繼續任用人員於原機構已參加勞保者,仍可繼續參加勞保至離職或退休;台鐵公司基礎設施、車輛維修費用,從得由交通部編列預算支應,改為應由交通部編列預算。
對於台鐵公司所需資產取得方式,不受國有財產法限制,立委林奕華擔憂可能有賣地的情況;短期債務由台鐵局三塊土地做擔保設立基金償還,後續基金資金來源,包含資產開發收益、政府循預算程序撥款等,林奕華質疑資產開放收益是否包含賣地,立委劉世芳認為政府循預算程序是指交通部還是行政院應說明清楚。
台鐵公司成立後辦理優退人員費用由交通部編預算支應,但因行政院主計總處有異見,認為以往都是由公司自行支應,台鐵公司員工不要因為新舊勞工有福利的差異;其他像是台鐵公司土地、房屋稅率規定;台鐵公司附屬事業設都市計畫變更時,應訂定合適土地開發強度,減輕負擔等,都因為沒有共識而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