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都唯一未設納骨塔使用年限 新北擬定自治條例限50年
六都中僅新北市未設納骨塔使用年限。(新北市政府民政局提供)
〔記者周湘芸/新北報導〕立法院2001年通過修改《殯葬管理條例》,授權地方政府可訂定自治條例,規定公墓墓基及納骨塔使用年限。六都當中現僅新北市未訂定,其中,公立納骨塔在只進不出的情況下數量吃緊。新北市殯葬管理處長黃秀川表示,已研擬「新北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草案,預計這個月(4月)送市政會議,通過後送市議會審議。
台北市規定市立公墓墓基使用年限為7年,台中、桃園、高雄、台南市則規定10年;在骨灰骨骸存放設施部分,也規定有50年使用年限。地方人士指出,民眾祭祖習慣多以近2至3代,若未設使用年限,即便無人祭祀也沒辦法處理,加上剩餘可用數量有限,排不到理想納骨塔的家屬只能一再候補。
新北市議員鄭宇恩表示,殯葬設施一直以來都被視為鄰避設施,加上環境影響評估等法規限制,合適用地難尋,新北市尋舊塔擴建、興建新塔的做法,無法從根本解決塔位不足問題。
新北市政府民政局表示,新北市公立納骨塔共計19座,規劃可安裝32萬櫃位,已完成安裝23萬櫃、已使用18萬櫃,尚有14萬櫃可使用,另有預計2026年完工的鶯歌第二納骨塔及規劃中的八里第二納骨塔可再增10萬櫃,以每年提供1萬人計算,尚可使用至少24年。
黃秀川說明,過去因為法條引用不斷修正,延宕較長時間,針對新北市公立納骨塔使用年限,已研擬「新北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草案增加塔位的輪替率,現已通過法規會,預計這個月送市政會議,通過後將送市議會,其中公墓使用年限為7年,骨灰骨骸存放設施則為5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