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煤條例卡中火遭行政院函告無效 中市府抗告敗訴確定
中火(見圖)超量使用生煤被台中市政府開罰,但行政院函告「台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無效,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中市府抗告確定。(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台中市政府6年前施行「台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行政院以條例部分條文已牴觸空氣污染防制法、固定污染源空污管理辦法,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函告「應屬無效」,台中市政府不服,提告請求撤銷,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中市府若對函告有意見應聲請釋憲,且行政院函告並非行政處分,提起訴訟於法未合,裁定駁回,中市府提起抗告,最高行政法院採北高行見解,今天駁回抗告確定。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依北高行裁定意旨可知,地方自治團體對於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的自治條例受到函告無效,得由地方立法機關就事件性質聲請司法院解釋,無須先循行政訴訟進行救濟,因此,中市府不服函告所提起撤銷函告的行政訴訟,於法不合。
最高行也表示,本案已由台中市議會向司法院請求釋憲,而中市府又提起行政訴訟,並無實質救濟功能,應由憲法法庭以新制繼續審理釋憲,無須再以行政訴訟進行,因此中市府抗告為無理由,今駁回確定。
全案源於台電台中發電廠(中火)三度超量使用生煤,2019年遭中市府依自治條例連續開罰,同時廢止2號、3號機生煤使用許可證;但行政院前年3月13日函告該條例部分條文無效。中市府認為函告違法並以居民健康為由,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依地方自治法相關規定,地方自治團體公布的自治條例,若與憲法、法律等牴觸時,應屬無效,並由行政院予以函告,但在現行法制下,地方自治團體若對自治條例遭函告無效,聲請釋憲,並非提起行政訴訟,釋字1310裁定意旨亦同。
合議庭指出,行政院前年3月13日函告該自治條例無效,是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的審查權限,並非就具體個案,因此與「行政處分」要件不同;況且,函告是一種抽象性規範,並非自治事項的具體個案,因此,該函告性質不屬於行政處分,台中市政府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於法不合,裁定駁回。中市府不服,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