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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業空污管理辦法上路 環署納管1600家業者

「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規定,餐飲業者須裝設污染防制設施,並定期清潔保養、記錄防制設備操作情形。(記者羅綺攝)

「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規定,餐飲業者須裝設污染防制設施,並定期清潔保養、記錄防制設備操作情形。(記者羅綺攝)

2021/02/06 21:47

〔記者羅綺/台北報導〕環保署訂定發布「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納管全台營業規模達1000平方公尺或300座位數以上的餐飲業,估共1600家。環保署表示,新設列管餐飲業者須於今年7月1日起符合管理辦法規定,而既存的業者則須於明年2月1日前改善完畢。

環保署表示,餐飲業屢遭陳情,以油煙污染案件為多數,多因未設置或未正常操作污染防制設施所引起;為了促使餐飲業者落實污染防制及正常操作污染防制設施,環保署參考地方政府現行自治條例,訂定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環保署指出,這次管制對象多為飯店、會館或百貨公司內設立的餐飲業,公民營企業、機關或學校內設置的餐廳,如果營業規模達1000平方公尺或300座位數以上,也將納入管制。

此外,直轄市人口密集度高,尤其以台北市、新北市的餐飲業設置密度最高,對於餐飲油煙防制具有分區管制需求,因此管理辦法將台北市、新北市納入分區管制對象。

環保署指出,台北市針對燒烤店、排餐館及資本額達10萬元且營業面積100平方公尺以上的餐飲業將進行管制;新北市則針對燒烤店、排餐館、連鎖餐飲、營業面積達100平方公尺或300座位數以上的餐飲業納入管制。

環保署進一步指出,為使餐飲業產生的油煙可經由污染防制設備收集處理,管理辦法規範列管餐飲業所設置集氣系統的位置應於烹飪區一定距離以內,上吸式氣罩及側吸式氣罩集氣流速分別應達0.5公尺/秒及3公尺/秒以上,油煙處理設備處理量應大於集氣系統集氣量;且受管制業者也需依規範內容定期檢視污染防制設備操作情形,並將操作狀況及清潔保養情形作成紀錄,且保存2年。

環保署說明,考量列管餐飲業者需有充分時間因應法規訂定,調整相關設施,因此管理辦法已訂定其對應的緩衝期,新設列管餐飲業者及既存餐飲業者分別應於今年7月1日及明年2月1日起符合管理辦法規定;環保署呼籲列管餐飲業者於這段期間可加強確認所設置的污染防制設施操作情形,落實油煙防制以維護空氣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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