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食安自治條例違者最高罰10萬 楊鎮浯:將訂吹哨者條款
金門區漁會超市開始對架上食品來源進行明確標示。(記者吳正庭攝)
〔記者吳正庭/金門報導〕金門縣議會今天3讀通過「金門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案,要求金門縣的豬、牛可食部位及其相關產製品,皆不得檢出含有乙型受體素萊克多巴胺(俗稱瘦肉精),違反者最高可處10萬元罰款;縣長楊鎮浯說,中央應體察金門重視食安的作為,縣府未來還會訂定所謂的「吹哨者條款」,提供檢舉獎金,鼓勵鄉親緊盯身邊的肉品。
金門縣議會第7屆第4次定期會議最後一天,3讀通過縣府送來的「金門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草案,議會日前的小組審查會將原僅針對豬的部分,修正增加為豬(牛)皆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且增訂對檢舉者提供獎勵的規定。
楊鎮浯於傍晚受訪時指出,縣府立場非常堅定,堅持反對萊豬進到金門;具體作法上,先在學生營養午餐,要求在行政契約裡規範不得使用萊豬,在老人共餐的部分也比照辦理,堅持不使用萊豬。
楊鎮浯說,中央有中央的立場,但為保障金門鄉親的食安,縣府也有自己的做法,包含循程序將自治條例送中央核定;另由縣府祕書長組成的專案小組,加強生鮮食品、加工食品等肉類製品的抽檢頻率,做到完全的資訊揭露;對於配合主動報驗或提供查驗基礎數據的廠商,還有不配合或者是提供來路不明肉品的供應商,都會定期在媒體揭露,在中央罰則還沒有明定前,至少透過這個資訊揭露的方式,保障鄉親的食安,讓鄉親擁有充分的選擇空間。
楊鎮浯說,依據通過的金門食安條例,縣府也會訂定所謂的吹哨者條款,由於加工製品和冷凍肉品是萊豬事件最難防範的一部分,相信會有人在利益驅使下鋌而走險;在政府力量有限的情況下,仍希望熱心的民眾一起協助捍衛食安,將會設計吹哨者條款來鼓勵檢舉,至於鼓勵的方式會再進行研議。
縣府表示,府會一致通過以優於中央公告的標準訂定,要求對於金門縣之豬(牛)、豬(牛)可食部位及其相關產製品,皆不得檢出含有乙型受體素萊克多巴胺(俗稱瘦肉精),違反規定者得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希望中央能體察地區重視食安的立場與期待,予以核定發布。
金門縣長楊鎮浯(左)由縣衛生局長李錫鑫(右)陪同視察安岐多元照顧中心工地時表示,縣府立場非常堅定,堅持反對萊豬進到金門。(記者吳正庭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