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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TT專法草案出爐 提供中國違法業者電信服務最高罰500萬

騰訊WeTV在台刊登廣告宣傳。(讀者提供)

騰訊WeTV在台刊登廣告宣傳。(讀者提供)

2020/07/15 16:37

〔記者楊綿傑/台北報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公布「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草案,將OTT(利用網際網路傳送影音內容服務)業者納管,其中各界最關心中國愛奇藝、騰訊等業者違法在台提供服務的問題,NCC表示,若未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取得許可,在台提供非法服務的業者,相關配合的電信設備或服務商,必須配合攔阻,否則恐將面臨50萬至500萬元罰款。

NCC今天召開委員會,其中一案為「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草案,NCC表示,會中委員討論熱烈,整體而言草案有5章共20條,內容主要包括「納管與登記範圍」、「重要資訊揭露規範」、「禁止不當內容」、「自律規範與我國內容輔導獎勵措施」等,詳細法條會待修正後再正式公告。

對於如何納入管制,NCC指出,將採捉大放小之精神,草案規劃採取「自願登記」制,但考量公眾視聽權益保護,將透過公告,要求具有一定經營規模或市場影響力的網際網路視聽服務提供者辦理登記,經公告未完成公告者將可罰10萬至100萬。

NCC同時指出,辦理登記業者,須定期向NCC提供使用者數量、營業額及使用情況等營業資料;同時,也要求業者應共同成立或加入自律組織,遵守團體自律規範,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此外,NCC也提到,經公告應登記之事業,則須公開揭露當年度自製或合製我國內容之具體措施與比例;而草案亦明訂政府辦理相關輔導獎勵措施,應提出鼓勵方案,以保障我國文化傳播權,提升我國內容產業製播能量。

對於各界關心的中國業者愛奇藝、騰訊等,在台違法提供服務問題,NCC表示,為遏止未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取得許可,而在我國非法提供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的業者,草案中也明訂相關配套措施,如相關事業或服務提供者,不得提供非法業者所需之電信設備或電信服務、網路資料中心服務、內容傳遞網路服務、雲端服務等;相關事業或服務提供者,亦應配合攔阻非法視聽服務內容或為必要處置,違者可罰50萬到500萬。

NCC說,自去年2月起即積極研擬草案之內容,期間多次召開學者專家及產業座談會,廣泛徵詢社會各界之立法意見,凝聚共識。草案條文將在近期內公布於網頁,並辦理公聽會,民眾對草案有相關意見都可以提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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