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輪全占機車停等區罰2700? 事實查核:部份錯誤
事實查核中心表示,汽車停等紅燈時占用機車停等區會開罰,但是沒有「四輪全在格子內會重罰」的規定!示意圖。(資料照,記者陳建志攝)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近日網傳稱汽車在停等紅燈時不得占用機車停等區,否則會開罰900元,若四輪全在格子內甚至會開罰2700元?對此,台灣事實查核中心(TFC)表示,此傳言為「部份錯誤」的訊息,的確會開罰,但相關交通罰則並無「四輪全在格子內開罰2700元」之規定。
查核中心表示,此傳言所提的交通法規應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2項第3款,「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若違反此規定將處新台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台北市交通大隊執法組就表示,如汽車佔用機車停等區,就會依上述推定處罰900元。而公路總局監理組進一步解釋,汽車只要進入機車停等區,的範圍就會處罰,並不是用佔用四輪與否來區分罰鍰金額,但若超過罰單上的「應到案日期」,會加重處罰。
查核中心也特別去檢視《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指出統一裁罰基準依四個項目來區分罰鍰多寡,分別為「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內,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者」、「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內,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者」、「逾越應到案期限六十日以上,繳納罰鍰或逕行裁決處罰」。指出若因占用機車停等區被罰,最多1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