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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興三倍券適用消保法? 律師:人民出了錢就構成消費行為

行政院長蘇貞昌宣布推出「振興三倍券」,每人支付1000元換3000元振興券,7月15日上路,可使用至12月底。(資料照)

行政院長蘇貞昌宣布推出「振興三倍券」,每人支付1000元換3000元振興券,7月15日上路,可使用至12月底。(資料照)

2020/06/04 22:59

〔記者羅綺/台北報導〕行政院日前宣布「振興三倍券」方案,使用期限為今年12月31日,但消基會認為,設置使用期限違反禮券定型化契約;行政院消保處則認為,振興三倍券不同於一般禮券。消基會執行董事、律師徐則鈺指出,爭議關鍵在於民眾須自掏腰包,拿1000元換3000振興券,「只要出了錢,就構成消費行為,受消費者保護法保障」。

行政院消保處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授權規定公告「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是適用於企業經營者所發行的禮券,是為平衡企業經營者和消費者權益所訂定的規範;但振興三倍券是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規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的產業、事業,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紓困、振興措施,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紓困、振興相關規範。

消保處指出,振興三倍券不適用於禮券定型化契約,兩者法源不同,振興特別條例屬於特別法,優於禮券定型化契約的普通法。

但徐則鈺指出,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是由主管機關提供優惠與補助給產業,振興三倍券卻是要消費者拿出1000元振興產業,他翻遍紓困振興條例,卻找不到要人民先出1000元的「法源」。

徐則鈺強調,「人民出了錢,就構成買賣與消費行為,受消費者保護法保障」,如此一來就不是單純的發放振興券,消保處就不能全然以公權力解釋,「政府要設定使用期限,就必須要有法律授權,畢竟振興產業不是消費者的責任」。

徐則鈺表示,消基會是善意提醒,現今距離振興三倍券發放還有一個多月,還有很多方法可以鼓勵民眾快速用掉三倍券,例如政院可以直接發不用人民出錢的「振興抵用券」,或是拿掉使用期限,讓民眾到期後可退回低於1000元的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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