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車換現金」這麼好康? 檢:恐陷入2種慘況
買車換現金可能暗藏陷阱,民眾簽約前應看清楚合約內容。示意圖,與本新聞無關。(記者吳政峰翻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李家豪指出,近來有些缺錢民眾看到廣告介紹「買車換現金」,興沖沖至中古車行辦理,未注意合約內容就簽名,最後非但未拿到現金,反而引起許多法律紛爭,甚至出現積欠巨額債務與罰單兩種慘況。
買車通常是為了當作交通工具使用,為什麼已經欠債的民眾,卻可以透過買車換取現金?這其中隱藏的陷阱是什麼?李家豪表示,一般而言,購買車輛不外乎以兩種方式支付車輛價金,一種是以現金購買,一種則是辦理車輛貸款,由銀行或貸款公司先替買車的人支付車款給車行,然後取得對於買車的人之債權,買車的人則可以分期支付車輛買賣價金,銀行或貸款公司則會對車輛設定動產擔保。所謂「買車換現金」,都是利用這種辦理車輛貸款的方式為之。
李家豪解釋,當欠缺資金的民眾找上這類業者後,業者會跟合作的中古車行聯繫,由中古車行提供一輛車給要辦理的人來「購買」,名義上雖然是「購買」,但要辦理的民眾其實只是提供身分證件讓業者將這輛車登記在民眾名下,民眾並不需要支付任何款項,然後業者會將這輛車向貸款公司申請車輛貸款,此時業者可能會與某些貸款公司之業務員勾結,由業務員對該車輛為不實之鑑價,刻意超貸。
李家豪舉例,一輛市價20萬元的中古車,業務員卻鑑定價格為30萬元,然後由貸款公司將款項撥給中古車行,中古車行再將超貸的部分或是原本的車價支付給辦理的民眾。辦理的民眾可能從來沒見過這輛車,但只要提供身分證件,把一輛車登記在自己名下,這樣就可以換到一筆現金了,一切都很美好,不是嗎?
李家豪說,「魔鬼藏在細節裡」,在這種案例中,非常真實的得到驗證。第一個常見的情況,就是民眾根本沒有拿到錢,或是拿到很少的錢。以上面這種方式購買車輛,其實是把車子當成擔保品,由貸款公司先替買車的人支付車價給中古車行,這筆錢應該是要歸給中古車行的,中古車行為什麼願意把這筆錢拿出來交給民眾?其實就是從超貸多出來的錢,但因為這筆款項是由貸款公司直接撥給中古車行,民眾並無法律上權利請求中古車行支付這筆款項,民眾在辦理「買車換現金」時,都是私下口頭約定由中古車行支付這筆款項。
李家豪強調,如果中古車行不願意支付,則民眾根本拿不到錢,或是在中古車行事後以其他理由例如收取手續費而扣除了其中的款項時,民眾最後只能拿到很少的錢。但無論民眾拿到多少錢,這個時候背負的債務,都是貸款公司撥付給中古車行的全額車價。想一想,拿到10萬元,卻背負30萬元債務,這樣划算嗎?
第二個常見的情況,就是登記在民眾名下的車輛,後續產生了很多行政規費或罰鍰。辦理的民眾因為只有提供身分證件,根本沒看過這輛車,而且業者在民眾辦理「買車換現金」時,都會使用「你辦了這個,除了可以換到現金之外,也可以使用這輛車,你還多了一輛車可以開」這種話術,民眾信以為真後,辦了「買車換現金」,但事實上根本無法保管使用這輛車,而且因為已經是這輛車的車主,這輛車後續衍生的行政規費跟罰鍰,都由辦理的民眾負擔。
李家豪指出,實務上有民眾曾對此種車輛,以車主身分對中古車行業者提出侵占罪告訴,但中古車業者到法庭後,卻提出由民眾親筆簽名的「權利車買賣同意書」這類文件,主張民眾已同意將該車輛出售他人,而經詢問辦理的民眾後,僅表示當時簽署了一堆文件,卻沒有仔細看過文件的內容,但這個時候已經來不及了,法院也很難對辦理的民眾為有利的認定。想一想,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車輛除了不知道在哪裡,還一直收到行政規費跟交通違規罰單,這樣划算嗎?
李家豪透過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呼籲,隨著時代變遷,融資借貸方式也跟著多樣化,建議有資金需求的民眾,審慎選擇合法穩健的融資管道,切莫聽信不肖業者的話術,避免因小失大,沒有借到錢,反而背負大筆債務,賠了夫人又折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