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桌定型化契約草案出爐 雙方可約定不收定金
辦桌定型化契約草案出爐。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林惠琴/台北報導〕因婚喪喜慶聚餐等之需,國人常會採辦席或預先訂席,衛福部食藥署今日預告訂定「訂席、外燴(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訂出雙方得約定不收取定金,所收取定金上限為總價金20%,以及定金退還比例、不得出現於契約書上的內容等。
食藥署表示,經邀集餐飲學者、法律學者、烹飪及餐飲公(工)會、觀光旅館商業同業公會及消基會等相關利害團體,歷經3次討論,再送交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召開5次會議審查完成此草案。
食藥署指出,此草案明訂業者於契約應載明事項共16點,包括在定金收取方面,雙方得約定不收取定金,而所收取定金上限為總價金20%。
在定金退還比例方面,依訂約日距餐會日、解約日距餐會日時間等條件,訂出應退還定金比例,例如消費者訂約日距約定餐會日180日以上者、90日至179日者、30日至89日者、29日以內者,可依消費者解約日距餐會日等不同情況,請求企業經營者退還已付定金25%至90%不等,若是超過一定期限,企業經營者也得不退還已付定金。
另外,此草案也詳列8點不得出現於契約書上的內容,包含不得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期間、不得約定契約內容僅供參考或類此字樣、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於訂約後得片面變更契約內容、企業經營者不得變相或額外加價…等。
食藥署強調,若違反相關規定,主管機關可依「消費者保護法」要求業者限期改正,否則可處3萬元至30萬元罰鍰,經再次限期改正而不改,罰鍰將提高到5萬元至50萬元,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