魚槍搭配潛水器打魚 澎湖縣擬由行政罰改「刑事罰」
澎湖縣政府宣布魚槍搭配潛水器打魚,將由行政罰改為行政刑事罰。(澎湖縣政府提供)
〔記者劉禹慶/澎湖報導〕澎湖縣政府今日縣務會議宣布,依行政程序法預告禁止以魚槍搭配潛水器採捕水產動植物,由3萬以上15萬元以下的行政罰改為行政刑罰處分,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今日縣務會議邀請前澎湖海研中心主任蔡萬生演講,他指出,使用魚槍搭配潛水器捕魚,大多挑選成熟的大型種魚,嚴重影響海洋生態,建議輔導潛水漁民轉型,並將違法者處罰由行政罰改為刑事罰,才具嚇阻效果。蔡萬生進一步指出,1989年漁業法不再核發潛水器漁業執照,而漁業法第9條更明示,潛水器及魚槍漁業為不得經營的漁業種類。
澎湖縣長賴峰偉表示,漁民、潛水客利用潛水器、魚槍捕魚是高風險行業,易罹患潛水夫病,且能輕易挑選高經濟價值魚類,破壞生態永續,現行處行政罰鍰3萬至15萬,仍有不少人鋌而走險,可見法律有不完備之處。因此,縣府研擬由行政罰改為刑事罰,並配合警察局新添購的空拍機、快艇,加強取締違法捕魚。
另外,針對丁香漁獲量每況愈下,蔡萬生表示,根據水試所的調查資料顯示,燈火作業丁香魚混獲物佔54.41%,而魚探機佔15.02%,燈火集魚作業模式較魚探機有較高的混獲比及混獲物種數,因此燈光的強度,應有條件限制。
賴峰偉表示,白沙鄉以丁香魚聞名,過去繁盛時期約有150艘丁香魚船,現在丁香魚貨量日漸凋零,丁香魚船只剩7艘左右,若不採取管理措施,丁香魚將在我們這一代絕跡。
魚槍搭配潛水器打魚,都是具有繁殖能力的種魚。(澎湖縣政府提供)
前澎湖海洋中心主任蔡萬生,應邀前往澎湖縣政府縣務會議演說。(澎湖縣政府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