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選會重行公告「婚姻定義」公投 行政法院裁定停止執行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資料照,記者黃欣柏攝)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中選會於10月24日公告公投案,又在11月2日重行公告第9案至第12案,並加入行政院意見書;第10案領銜人、幸福盟公民行動總召游信義,日前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認為中選會重行公告,違反公投法第17條應於投票前28天公告的規定,今裁定停止執行。可抗告。
北高行認為,若中選會繼續執行原處分(11月2日的重行公告),將發生難於回復的損害,有急迫性;且,原處分若停止執行,對公益並無重大影響。因此認定停止執行的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中選會不得將重行公告的內容登載於選舉公報上。
公投第10案為「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中選會於10月24日已依法公告行政院的意見書,但中選會在收到行政院10月29日的函文後,又在11月2日重行公告第10案的行政院意見書。
游信義不服,向北高行聲請於本案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執行11月2日的重行公告處分,要求中選會不得將重行公告內容登載於選舉公報。
北高行裁定指出,中選會2次公告內容確實不同,11月2日的公告不符公民投票法的選前公告天數規定,後者表態「憲法保障同性間得以結婚之權利,已經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確認,不會因本次公投結果而有所變更」的立場,也是前者所無,可見11月2日的公告程序違法。
裁定指出,中選會的本質是中立色彩極為濃厚的行政機關,應採最嚴格的標準來實踐遵循程序法規,這是中立的態度所衍生社會的公益,這才是選務機關於規範實踐中所呈現無可取代的公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