壘球會長豪語「發千萬獎金」 檢:贈與契約可撤銷
擔任亞洲壘球聯合會會長的南投縣議會副議長潘一全,在印尼雅加達亞運為台灣女壘隊加油、打氣,並在贏南韓後,豪語將發出千萬獎金。(記者謝介裕翻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亞洲壘球聯合會會長日前獲悉台灣女壘勝南韓,開心地發下豪語要頒發千萬獎金,但他事後解釋要發的是印尼盾1000萬元,折合台幣約兩萬元,引人發噱,對此,新北地檢署檢察官陳雅譽指出,幣別不論是台幣或印尼盾,此類「贈與契約」在未完成前,贈與人均有權撤銷。
陳雅譽表示,「民法」第408條第1項賦予贈與人「撤銷」契約的權利,規定「贈與物之權利為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換言之,以珠寶、現金等動產為例,在交付物品前,或就房屋、土地等不動產而言,移轉登記前,贈與人都可撤銷贈與契約。
陳雅譽解釋,該法條是考量贈與人可能基於一時激情,做出超過經濟能力許可的贈與,因此給予機會,讓他事後回復理智思考,有機會在未交付獎金前,單獨撤銷其中大部分獎金贈與,僅履行部分贈與。
不過,若贈與人遲遲未行使撤銷權,經受贈人請求給付,雙方仍有意見(如:壘球獎金的雙方對幣別認知不同)時,當事人就可依「民法」第153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將此法律爭議交由法院決定。
陳雅譽透過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強調,贈與契約尚未撤銷前,贈與人不能認為受贈人僅單純取得利益,就沒有主張權利的立場,因此,贈與人當然就不得逕以單方意思而片面更改贈與契約,就算改了,受贈人也不一定就受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