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轉彎不依規定打方向燈 罰款倍增到3600元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初審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高汽車轉彎不依規定打方向燈的罰款,從原本可罰600元到1800元,提高到可處1200元到3600元。(資料照,記者趙世勳攝)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初審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高汽車轉彎不依規定打方向燈的罰款,從原本可罰600元到1800元,提高到可處1200元到3600元。
對於未依規定打方向燈,立院今初審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明訂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方向燈、頭燈、近光燈、遠光燈、霧燈、危險警告燈或其他燈光者,將可處1200元到3600元。現行規定中,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本來是可罰600元到1800元,今立院初審通過將方向燈納入第42條後,等同罰款將提高至2倍。
此外,譬如廟會或陳抗活動等場合,若非交警、義交、學校導護人員,亂指揮導致妨礙交通將可罰1200元到2400元。若在行人穿越道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將可罰3000到6000元,致人受傷者則可加倍處罰。還有,若未禮讓視障者皆將比照未禮讓行人加倍罰,汽機車將可罰2400元到7200元,自行車等慢車可罰600元到1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