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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開發票逃漏稅? 國稅局:公有路邊停車費依法開收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說明,公有路邊停車費依法屬規費,開立收據即可。(記者彭健禮攝)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說明,公有路邊停車費依法屬規費,開立收據即可。(記者彭健禮攝)

2017/04/12 18:14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苗栗市汽車路邊停車收費委外1年多,除了超商繳費,民眾之前到承包商中興電工嘟嘟房據點繳費,都有開立發票,但近來卻只有收據,民眾懷疑逃漏稅?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公有路邊停車費依法屬規費,開立收據即可,之前可能因廠商對稅法認知落差,才開立發票,已函文輔導修正。

苗栗市公所整頓市區停車秩序,於前年9月起,針對市內10餘條主要道路路段,採行公有路邊汽車停車格收費,每小時收費20元,委由中興電工嘟嘟房執行。

不過,近來有民眾反映,過去持繳費單到中興電工嘟嘟房設置在苗栗市公有停一停車場的收費亭,或市公所2樓工務課及苗栗市至公路575號的苗栗營運處,繳費都有開立發票,現在卻僅開立收據。

張姓市民認為,公所既然已將收費委由中興電工嘟嘟房辦理,金額由中興電工嘟嘟房收取,理應開立發票,若僅開立收據,似乎有逃漏稅之嫌。

國稅局苗栗分局說明,各級政府管理的公有路邊停車格,是依據「停車場法」規定設置停車場作業基金專款專用,且停車費係依該法授權由地方政府所訂並經地方議會審議通過之收費標準收取,而民眾如未繳費,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裁罰者,則該停車費收入屬具有規費性質,與一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不同,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苗栗分局表示,若未符合前述規費要件者,如一般民間經營停車場係按次或計時收費,或提供停車位,定期供他人停車使用按期收費對外營業者,依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3條第2項規定,係屬銷售勞務範圍,應依同法第28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依法課徵營業稅。

對於中興電工嘟嘟房之前開立發票為憑證,苗栗分局認為依法不符,已函文告知;苗栗市公所工務課也於4月1日起公告並請中興電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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