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休假新制 元月2日到職的最吃香
〔記者黃邦平/台北報導〕勞動基準法「一例一休」修正三讀通過,其中特別休假天數也增加,不過因為新舊法銜接,部分勞工在明年元旦可能就會收到一份禮物,特休天數增加、卻已經來不及請休,依照新規定,一律折現,新年開始就有現金落袋。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謝蒨倩表示,依照新通過的條文,特別休假一定要在當年度使用,當年度終結時還有未休的特別休假,「雇主應發給工資」,在立法院審議過程中也討論過是否可遞延到下一年度使用,但要防止勞工「看得到、吃不到」,條文中只許折現。
依照立法院三讀通過的勞基法第38條條文,在同一雇主或同一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6個月以上、未滿一年,原本沒有特休假,以後可有3天,但有少數特殊狀況,舉例來說,像2016年元月2日到職,當2017年元旦新法生效首日,符合「滿半年、未滿一年」,因此可享3天特休假。
新條文也限制必須在當年度使用,因此「賞味期限」只到元旦當天,當天又是國定假日、用不到特休,到元月2日已經「年度終結」,沒用到的特休假全部要折算工資。同樣2016年元月3日、4日到職的員工可能也來不及消化特休,折算成工資落袋。
而這次勞基法修法幾乎是普遍在各種年資都增加特別休假,類似的情況可能不只任職第一年的菜鳥員工。
例如「滿2年、未滿3年」,原本有7天特休、未來有10天,同樣多3天,「滿3年、未滿5年」原本有10天、未來有14天,會多4天,甚至10年以上、未滿25年都會比現制多,尤其是歷年來元月2日到職的員工,最有可能在新舊法交替期間來不及休完新增的特休假,在明年初收到這個大紅包。
勞動部今天起也在官方網站上啟用「特別休假日數試算表」(https://kmvc.mol.gov.tw/Trail_New/html/RestDays.html),勞工可自行試算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