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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犯貪污罪受刑 不可任衛星廣播電視負責人

NCC發言人翁柏宗(左)今天表示,NCC已經修正通過「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負責人監督管理辦法」草案,將辦理預告。(記者陳炳宏攝)

NCC發言人翁柏宗(左)今天表示,NCC已經修正通過「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負責人監督管理辦法」草案,將辦理預告。(記者陳炳宏攝)

2016/10/05 17:57

〔記者陳炳宏/台北報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天表示,「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負責人監督管理辦法」草案,已於9月29日修正通過,將辦理後續法制作業與預告事宜;其中規定曾遭吊銷執照的負責人,與曾犯貪污罪,受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未逾5年,皆不得擔任衛星廣播電視負責人。

NCC指出,該草案在消極資格上規定,有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情事之一者、曾任負責人,因執行其職務致使事業遭吊銷執照者、曾犯貪污罪,受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5年、於國內無住居所者、有其他重大情事不適任負責人者,均不得充任負責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此外,負責人至少應具備以下基本資格之一,包括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學院或大學以上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者;或是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具備專業知識或經營管理能力或相當社會經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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