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地主爆垃圾大戰!羅東鎮公所判免清理
最高法院認為鎮公所還地時,已清理完所有垃圾,目前地上的垃圾是後來丟的,判決鎮公所勝訴確定。圖與本新聞無關。(資料照)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宜蘭縣羅東鎮公所向民眾租地約1500平方公尺讓清潔隊放置垃圾,租約到期後,地主認為垃圾沒清理乾淨,提告要求鎮公所往地下挖5公尺,清理所有廢棄物,最高法院維持高等法院更一審見解,認為鎮公所還地時,已清理完所有垃圾,目前地上的垃圾是後來丟的,判決鎮公所勝訴確定。
判決指出,羅東鎮公所清潔隊86年間在民眾的1503.48平方公尺土地上傾倒廢棄物,協調後,鎮公所補償地主並簽約租地繼續放垃圾到87年底,88年5月29日起,鎮公所雇工往地下挖2公尺清除垃圾再回填,並做植樹等綠化工作,地主認為鎮公所沒把垃圾清除乾淨,後來地主把土地過戶給邱姓男子,邱男提告,要求鎮公所清理所有廢棄物。
更一審採信鎮公所見解,認為雙方租期屆滿後,鎮公所已雇工清除垃圾和綠化完畢,但根據99年11月10日的航照圖,土地已遭破壞開挖,很難認定目前地上垃圾是舊有未清的,因此判決鎮公所勝訴,邱男上訴後遭最高法院駁回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