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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社區公設對外營業 管委會需繳營業稅

國稅局表示,社區大樓管委會若將公設對外出租,或是向房仲業者收取帶看費,皆屬於營業收入,需要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繳納營業稅。(資料照,記者郭顏慧攝)

國稅局表示,社區大樓管委會若將公設對外出租,或是向房仲業者收取帶看費,皆屬於營業收入,需要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繳納營業稅。(資料照,記者郭顏慧攝)

2016/07/17 23:58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國稅局表示,社區大樓管委會若將停車位、大樓外牆、陽台等公設對外出租,或是向房仲業者收取帶看費,皆屬於營業收入,管委會需要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繳納營業稅。

《中央社》報導,國稅局官員指出,社區大樓管理委員會若無對外營業情形,可免辦理營業登記,向住戶收取的管理費也免徵營業稅,但管委會若將停車位、大樓外牆、陽台等公設對外出租,或是以維護社區住戶環境品質之名,向房仲業者收取帶看費,都屬於銷售勞務範圍,管委會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國稅局官員表示,管委會每月銷售額若未達新台幣20萬元,可免開統一發票,但仍要開立收據,營業稅則由主管稽徵機關就查定銷售額按1%稅率課徵;每月銷售額逾20萬元,就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5%營業稅。

高雄國稅局並呼籲,有對外營業的大樓管委會,應主動向所轄國稅局申請營業登記,並依法開立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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