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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准食用持有貓狗肉 高市動保自治條例月內實施

    市府動保處彌補動保法不足,首創高雄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 (記者陳文嬋攝)

    市府動保處彌補動保法不足,首創高雄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 (記者陳文嬋攝)

    2016/03/15 21:27

    〔記者陳文嬋/高雄報導〕市府動物保護處擬定「高雄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去年底經高市議會審議三讀通過,日前經行政院核定,預計於1個月內,由市府公告實施。

    市府動保處彌補動保法不足,首創高雄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增訂多項新規定,不准購買、持有及食用犬、貓肉及任何含有犬、貓成分食品;高中以下生命教育承辦人要定期參加動物保護教育研習課程。

    動保處表示,高市公寓大廈3樓以上,不得經營寵物業;未經許可不准持有獸鋏、不得使用尖銳足以傷害動物的針毯、釘床等裝置防範或驅趕動物;公私場所因管理不當致動物受困、受虐或受傷者,應予以協助脫困、提供必要的醫療。

    動保處指出,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應使用鍊繩、箱籠等防護措施;不准購買、持有及食用犬、貓肉及任何含有犬、貓成分的食品;且為強化雇主對於員工教育的責任,勞工若於工作場所或公司提供的宿舍,宰殺或食用犬貓肉雇主,將受連帶處罰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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