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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場地租金颱風前夕退一半 議員促新北檢討規定

民代促新北市政府處理租借場地的相關單位,應該放寬對於颱風作為不可抗力因素的界定。圖為市民活動中心,與新聞內文提及案例無關。(記者李雅雯攝)

民代促新北市政府處理租借場地的相關單位,應該放寬對於颱風作為不可抗力因素的界定。圖為市民活動中心,與新聞內文提及案例無關。(記者李雅雯攝)

2015/08/19 21:29

〔記者李雅雯/新北報導〕颱風蘇迪勒日前侵襲台灣,8月6日晚上8點半發布陸上颱風警報;8月7日晚上6點後北北基停班停課。向蘆洲區某公立學校租借場地的表演社團,根據相關訊息預期颱風將撞上8月8日表演日,欲取消租借,校方僅願退還半數場地費。新北市議員李倩萍指出,颱風來襲前後期間都是不可抗力因素,應當退全額場地費,而不是消極地以「停班停課」作為颱風來襲的界定。

該社團一次繳納6萬8千元的場地費和保證金,因為颱風加上該場地其他合適日期無法出借,故在8月4日提出取消,校方援引開放辦法及收費標準中的「申請人因特殊事故無法如期使用,於不使用前3日通知學校者,無息退還其所繳納之全額保證金及半數之場地使用費」,僅願退還一半,直指颱風界定是「停班停課」的公告。

李倩萍認為,颱風前後期間都屬不可抗力因素,評斷標準不該是停班停課,加上保證金和場地費是規定一次付清,還沒拿到退還金額前,租借團體也沒有多餘的資源可另覓場地。李倩萍表示,學校和各區公所的活動中心都有類似的規定,必須檢討合理性。

教育局學生事務科長顧燕雀回應,8月4日取消租借,當時氣候尚未受颱風影響,故先退還半數,後來確實受到颱風影響,可循「因不可抗力之事故,如風災、地震、空襲等,致使申請人無法如期使用時,無息退還其無法使用期間所繳納之各項費用」,退還另半數。民政局地方自治科長陳耀川說,租借活動中心等場地,若使用當天遇到颱風,可以在災變結束後10日內申請退費,廣泛的颱風影響都會放寬接受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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