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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警告恐違法 被逮記者:我們沒進部長辦公室

24日三位記者跟隨反課綱學生進入教育部採訪遭到逮捕,三位記者拒絕交保,最後被無保請回。(資料照,記者陳志曲攝)

24日三位記者跟隨反課綱學生進入教育部採訪遭到逮捕,三位記者拒絕交保,最後被無保請回。(資料照,記者陳志曲攝)

2015/07/26 19:06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對於24日三位記者跟隨反課綱學生進入教育部採訪遭到逮捕,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李茂生25日於臉書上表示,事情很複雜,不能僅依「依法行政」就輕忽警方違法的可能性,但也不能輕易以「新聞自由」便合理化記者進入部長辦公室。今日,遭到逮捕其中一名記者林雨佑在臉書上發文回應,提醒大家:「其實三個記者從來沒有進去部長室」。

對於警方逮捕記者一事,李茂生於發文中表示,在「記者也一起衝進教育部長辦公室」的前提下,部長辦公室因非公開場所,記者闖入的行為構成「侵入住居罪」要件。其次,記者的行為是否是業務正當行為而得阻卻違法,從目的為「報導」來看,的確是正當的。但手段上,因未得到建築物管理權人同意便進入採訪,不一定是達成目的所必須採取的行為。

李茂生舉例:「如果是總統辦公室、國防部、監獄、或是發生家暴的家庭內部呢?記者為了報導都可強行進入採訪?」李茂生說,這裡面牽涉到的利益衝突,表面上一方面是人民的知的權利,另一方面則是隱私或建築物掌控權,但實質上卻是牽涉到人民對於教育內容的意見表達、教育官僚的行政運作等更為高檔的利益,非常難以判斷。

對於李茂生撰文警告記者可能面臨的法律責任,林雨佑稍早在臉書上表示,他認為在一片挺記者的輿論中,有篇反面思考的角度是很好的事情,法律層面討論也很重要。但是,他只想對社會大眾提醒,向李教授講一句話:「我們三個記者都沒有進去部長室」。

目前,三名遭到逮捕的記者在拒絕交保後,雖改被「無保請回」,但仍限制住居。教育部25日的聲明稿則表示,若記者在此過程只是純粹為了採訪而進入公署,就會對記者撤告。

李茂生臉書全文:

在對於警方逮捕記者一事,罵聲連連的此刻,說些不中聽的話,或許非常不智,但是話還是要說才對。以下是以記者也一起衝進教育部長辦公室為前提(公開的場所的話,不在此限,因為沒有侵入住居的問題),而展開的論述。

部長辦公室不是公開的場所,特別在夜間,這應該是侵入住居罪中所謂的建築物。不論記者的目的、動機為何,其行為顯然已經構成要件該當。

其次,應該討論該行為是否為業務上正當行為而得阻卻違法。於此判斷階段,應考量目的(行為傾向)、手段與均衡等三項事務。就行為的傾向而言,記者的行為客觀上是為了報導的目的,所以應該是符合這項要求。

然而,手段上就有點問題了。未得對建築物有管理權限之人的同意,就進入採訪一事,是不是為了達成目的所必須採取的行為?如果無限上綱採訪的目的或人民知的權利,則縱或是總統辦公室的情形也應該被允許?國防部呢?監獄呢?可不可以為了理解某家庭內正在發生的家暴情事,遂強行進入該家庭內進行採訪?其實,這已經牽涉到第三項事務的檢討。於此,只能單純地觀察進入辦公室內一事,是不是探知其內情事的必要手段。如果認為這是必要手段,則下一步就會進入衡量的階段。

這裡面牽涉到的利益衝突,表面上一方面是人民的知的權利,另一方面則是隱私或建築物掌控權,但實質上卻是牽涉到人民對於教育內容的意見表達、教育官僚的行政運作等更為高檔的利益,非常難以判斷。且實難要求警方即刻做出妥當的決定。記者的行為是否違法一事,可靜待司法的認定,縱或認定為違法,仍有責任判斷階層的考量。這點就更為複雜了,牽涉到違法意識以及期待可能性等問題。

於是,警方在接收到建築物管理權限者的要求後,將現行犯逮捕一事,應為依法令之行為,得阻卻違法。當然,前提是警察執法時所採取的手段是合宜的。如果手段並不合宜,或超過了執法目的所能允許的範疇,此際其行為當然不能阻卻違法。例如如果控制人身、理解身分並予以登記後,即已達成目的時,其後的人身拘束或其他行動自由的剝奪,雖然表面上看起來像是合於法令的行為,但是早已逾越了必要手段的許可範疇,或許可以成立強制罪(加上134)。

事情是這般複雜,不應該以一句話新聞自由,就合理化記者的行徑,更不應一句話依法行事,就輕忽警方的違法可能性。

李茂生25日於臉書上表示,事情很複雜,不能僅依「依法行政」就輕忽警方違法的可能性,但也不能輕易以「新聞自由」便合理化記者進入部長辦公室。(圖擷取自李茂生臉書)

李茂生25日於臉書上表示,事情很複雜,不能僅依「依法行政」就輕忽警方違法的可能性,但也不能輕易以「新聞自由」便合理化記者進入部長辦公室。(圖擷取自李茂生臉書)

記者林雨佑在臉書上發文回應,提醒大家:「其實三個記者從來沒有進去部長室。」(圖擷取自獨立記者林雨佑臉書)

記者林雨佑在臉書上發文回應,提醒大家:「其實三個記者從來沒有進去部長室。」(圖擷取自獨立記者林雨佑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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