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法細則將上路 排污業者要吐「黑心錢」
環保署今舉辦「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修正公聽會,現場坐滿人。(記者蔡穎攝)
〔記者蔡穎/台北報導〕環保署今舉辦「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修正公聽會,過程並無太大爭議,水保處表示,彙整意見後預計1個月內公告上路。施行細則主要新增業者蓄意排放廢水的構成要件,以及不法利得追繳計算方式,最多可從限期改善日往前追溯5年,讓業者必須吐出「黑心錢」。
日月光污水事件促使立院加速修「水污法」以加嚴罰則,盼嚇阻不肖業者,修正法案於今年2月4日公布;由於「水污法」36條提高業者排放含有害健康物質(如:重金屬)超標的刑責,地下工廠更加重處罰,環保署為此提出施行細則修正,解釋構成故意犯罪的要件。
環保署水保處表示,修正條文說明廠商若「故意」將超標的有害健康物質廢水注入地下水、排放於土壤或地面水體,地方環保單位就應向檢察官告發。
水保處解釋,過去業者排放污水被移送,因無明確原則依循,導致法官傾向以簡易判決處理,罰金不高;但水污法修正後行政罰鍰大幅提高,最多可罰2000萬,所以在施行細則中明訂「刑罰」與「行政罰」的分工。
不過,也有鋼鐵業者擔心「故意」的認定太寬鬆,例如員工餐廳的生活污水多數直接排放,是否也會被認定為「故意」而背上刑責?水保處處長葉俊宏當場「打臉」回應,生活污水要用建築物污水設施處理,「難道都不處理就排放嗎?」如果業者指的是餐飲業,用水量達一定門檻水污法就要納管。
此外,水保處也一併說明廠商違反水污法的不法利得推估辦法,明訂「積極利益」與「消極利益」。「積極利益」包含違法期間所產生的營業淨利、對價或報酬,擬採用違法水量佔總水量比例乘上營業淨利估算,「消極利益」為資本投資、操作維護及管理費用等本來就應支出的防治費用。
葉俊宏表示,所得利益計算期間,可自限期改善日起,最多往前追溯5年,若廠商遭停工就以停工日回推,改善期間經查證不實也可追討;葉俊宏說,彙整各方意見後預計1個月內公告上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