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屏空污總量管制來了!6月30日上路
高屏地區的指標污染物在3年內必須減量5%,廠商若屆期未改善,可處新台幣10萬至100萬元罰鍰,未改善且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圖為高雄市區。(資料照,記者黃志源攝)
〔記者蔡穎/台北報導〕千呼萬喚始出來!去年底就預告的「高屏地區空氣污染物總量管制計畫」,經過多次研商討論,環保署終於會同經濟部將於6月30日公告實施;新法上路後,高屏地區的指標污染物在3年內必須減量5%,廠商若屆期未改善,可處新台幣10萬至100萬元罰鍰,未改善且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
《空氣污染防制法》於民國88年納入空污總量管制條款,隨著近年環保意識抬頭,走了16年,終於確定在今年6月底上路。
環保署空保處處長陳咸亨表示,高屏地區重工業密集,環境負荷沈重,臭氧與懸浮微粒(PM10)都屬於不合格的3級空品區,且細懸浮微粒(PM2.5)濃度也高於全國平均,故從總量管制下手,另搭配經濟誘因來改善空氣品質。
陳咸亨表示,第一期總量管制時程為3年,管制污染物種類為粒狀污染物(TSP)、硫氧化物(SOx)、氮氧化物(NOx)和揮發性有機物(VOCs)4種,只要既有工廠的排放量超過一定規模,該污染物就必須納入總量管制。
被納管的廠商可選擇過去7年中的1年當作排放量基準值,並在3年內把管制污染物減量5%,若屆期未改善,可處新台幣10萬至100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未改善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
至於排放量額度交易,空保處表示,空污總量管制目的是希望廠商減量,污染削減量可交易為配套措施;因廠商必須連續監測2季才能確認減量成效,估計最快明年才會有交易發生,且向他人購買削減量的抵換比例為1.2比1。此外,各地方政府若能透過政策減少車輛空污,產生的削減量經中央認可,也能釋出到排放交易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