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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添加非法定賦形劑 視同劣藥

    2015/04/12 06:00

    「主成分」具藥理作用,是藥品發揮藥效的主要部分;「賦形劑」則是為增加藥物的均勻性、穩定性和減少藥物的刺激性等,不具藥理作用,也不與「主成分」衝突。

    食藥署規定,藥物的「主成分」和「賦形劑」內容都須登錄在許可證資料庫。碳酸鎂就有多種用途,既可當「主成分」,亦可做「賦形劑」,例如在製造胃藥時,就可以當成主成分制酸劑。

    藥廠使用的藥品主原料都需要「原料藥許可證」,原物料進廠時需先逐批檢驗,合格才能製造,違反者可依藥事法第57條規定處罰。即使藥廠採用的碳酸鎂和碳酸鈣有「食品添加物許可證」或「食品級原料」,只要沒有「原料藥許可證」,就不合法。

    賦形劑不必原料藥許可證,僅要求「符合藥典法規」和「檢驗合格」。中華藥典對碳酸鎂的規定項目包括:性狀、雜質檢查、重金屬檢查、含量測定等,都有一定數值規範。

    若是添加非法定賦形劑,就視同劣藥,可以開罰6萬到30萬元。(整理:記者吳亮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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