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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獲兒少性受害者 24小時內評估安置方式

2015/01/24 06:00

〔記者陳伃軒/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將條例名稱由「性交易」更名「性剝削」,新增兒少性剝削的態樣,並加重罰則;另外增訂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性剝削被害人姓名或其他能辨別出身分的資訊,違者處三萬元以上、卅萬元以下罰鍰。

針對性剝削被害兒少的安置服務,檢警查獲性剝削被害人後,應在廿四小時內評估處置方式,包括通知父母、監護人帶回;被害人經安置後,主管機關應每三個月評估有無繼續安置的必要。

修正案規定,隨著網路科技發展,越來越多性剝削事件透過網路或在網路上發生,因此增列高中以下學校每學年應辦理兒少性剝削防制教育課程或宣導,宣導內容應包括網路安全及正確使用網路的知識。

修正案也增列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電信事業知悉或透過網路內容防護機構、其他機關、主管機關而知有性剝削情事,應先行移除資訊且保留網頁資料、嫌疑人個人資料及網路使用紀錄至少九十天,並提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若違反規定,可處六萬元至卅萬元罰鍰。

由於現行涉及性交易案件的兒少,無法依個案狀況適切安置,修正案改採多元處遇模式,視個案情形交由父母、監護人保護及教養;並新增主管機關應指派社工人員前往訪視輔導至少一年,或至兒少年滿十八歲為止。

修正案也增列規定,認有安置必要的兒少經過安置,主管機關應該每三個月進行評估。被害人於安置期間年滿十八歲,經評估有繼續安置必要,得繼續安置至期滿或年滿廿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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