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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討中廣8筆土地 交部逆轉勝訴

2011/10/07 06:00

民進黨執政 興訟追黨產

〔記者楊國文、吳志偉、曾鴻儒、林美芬/台北報導〕民進黨政府時期追討國民黨不當黨產,其中針對中國廣播公司板橋機室等八筆國有公用土地所有權一案,一、二審法院均判中廣勝訴,昨高等法院更審大逆轉,改判交通部勝訴,認為該八筆土地遭不當移轉登記給中廣,違反國有財產法,妨害政府土地所有權,土地為中華民國所有,應將所有權人為中廣登記塗銷。此案可上訴。

在新北市板橋區民族路的中廣板橋機室土地,位於精華地段,面積共一萬七八五七平方公尺,約五千四百坪,業界初估,目前市值約高達九十一億到一百三十五億元,若將來判決政府勝訴定讞,不當黨產返還政府,將帶給國庫大筆收入。

民國九十三年間民進黨執政時,交通部提告指出,位於新北市板橋區民族段658、752和570-1等三筆土地,是政府代表國家接收的日產,原登記屬國有土地,早年分別由交通部和中廣前身國民黨中央廣播事業管理處接收管理。

但國民黨營事業中廣竟於七十年間,以管理機關變更為由,將三筆土地變更管理機關為中廣;七十四年時又以「作價轉讓」為由,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為中廣所有,後來該三筆地號土地又分割出658-3、658-4、752-2、752-3、752-4等五筆。

交通部認為,該八筆土地均為國有公用財產,依國有財產法第廿八條等規定應不得處分,亦不得以私法人為管理機關,其移轉物權均無效,訴請法院判決確認中華民國政府具有該八筆土地所有權。

中廣辯稱,該八筆土地在國有財產法制定前的卅六年七月辦理總登記時,既然由中廣前身國民黨中央廣播事業管理處接收管理使用,後來由中廣接手,即非國有財產法所規定的公用財產。

中廣稱,此八筆土地早年經國民黨報呈行政院,轉奉當時的國民黨國防最高委員會核准,作價轉讓給中央廣播事業處,行政院也於四十年間核准,應付價金由其為政府處理廣播事業所獲得的補助費中扣抵,取得土地過程合法。

高院更審 判違反國有法

本案一、二審均判中廣勝訴,交通部不服,上訴最高法院後,撤銷原判決,發回高院更審。

高等法院更審庭認為,中廣當年是受政府委託,代為接收該八筆土地在內的「台灣日據時期各電台產業」,並不因接收而取得土地所有權,土地仍屬國有,中廣將土地移轉登記在中廣名下,已違反國有財產法規定。

高院更審判決,這八筆土地雖登記為中廣名義,但中廣並未取得所有權,仍為中華民國所有,土地登記的管理人及所有權人為中廣,已妨害政府土地所有權。

此外,針對中廣主張請求權已超過時效一事,更審庭特別舉大法官釋字一○七號、一六四號解釋文,表示並無民法第一二五條「時效消滅」的適用,因此昨改判交通部勝訴。

中廣沒回應 交部說欣慰

對於交通部勝訴一事,記者致電中廣法務室,一直無人接聽,無法得知中廣回應。

交通部發言人葉匡時直言,交通部與中廣間的土地糾紛,是「早年留下的一筆爛賬」,法院判交通部勝訴,交通部當然很欣慰,也會根據判決結果追討土地,但他研判,中廣應會上訴,此案還沒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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